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课程免修指本科学生如果符合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不必缴纳课程学费)。免修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学生。
二、前提条件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未选修课程。如果课程已选修,则不能办理免修,可以办理免考。
三、免修资格
本科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时,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
-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或笔试合格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B)》。
- 2006年1月1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考试不再作为统考《大学英语(B)》免考的条件。(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者六级证书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免考《大学英语(B)》;2006年1月1日前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学英语(B)》)。
- 教育部统考科目与我院教学计划课程对应如下:
统考科目 | 我院教学计划开设课程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高等数学》(B) | 《高等数学》 |
《大学语文(A)》及《大学语文(B)》(B) | 《大学语文》 |
《大学英语》(B) | 高升本《大学英语》(一)(二)(三) |
专升本《大学英语(三)》 |
6.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免考免修范围
1. 申请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30%。
2. 本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退学后重新报读学生申请免考和免修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