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韩国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和行政伦理建设
三、从领导担当主角向制度建设转化
韩国这个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生的国家,半个世纪以来,反腐败斗争及其行政伦理建设使其政府从腐败成风的状态转变成一个相对廉洁且高效运行的状态,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基本克服了许多国家都没能克服的官员严重腐败或大面积腐败的问题,不能不说这是值得我们充分肯定的。
韩国政府自从二战后建国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形式主要经历了从领导人的威权和决心向行政伦理制度化的转变过程。在军人政权时期,韩国政府的腐败程度之严重,使得韩国人民把腐败称为“韩国病”,而对政府极度不信任。如朴正熙虽然廉洁自律,但仍然不能制止腐败之风的扩展和蔓延。军人政权时期,反腐败主要靠领导人的个人严于律己的努力。但要看到,如果没有当时韩国领导人的这种努力,那么韩国后来的反腐败就不可能如此成功。这里可与菲律宾相比较。1965年,菲律宾的马科斯是以“发展经济”和“反腐败”为竞选纲领的,上台后颁布的第一个法令便是成立“反走私委员会”。但马科斯的反腐败徒具形式,其原因是马科斯本人控制着财政大权,摇动着“钱袋子”调动文职和武职官员,在一小撮亲信中分配权力,第一夫人则带头走私、积聚个人财富,“反腐败”和“发展经济”都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韩国军人政权时期尤其是朴正熙时期虽然腐败成风,但是朴正熙的廉洁作风,不能不对那些腐败官员具有震慑作用。
惩治腐败的成功不仅在于领导人的自律与廉洁,更重要的是在于制度治腐。韩国前期反腐败斗争的不得力,还表明领导人如果不能严于律己,本人就在其权位上成为了腐败分子。金泳三时期把两位前总统押上法庭,一个判处死刑,一个判处22年徒刑,不仅表明了韩国在金泳三时期反腐败的决心,也证明了领导人腐败的严重性。两金时期,全方位多方面地加强了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建立了预防腐败的伦理制度机制。当然,我们看到,韩国的制度性的预防和反击腐败是一步步走过来的。在全斗焕时期就已经开始注重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如颁布《公职人员伦理法》、《公务员服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然而,这些法令只是到了两金时期才真正得以落实。两金时期把前代领导人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综合以往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和反腐败的制度成果,颁布了更有可操作性的《防止腐败法》。从制度方面看,行政伦理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还有相应的反腐败的机构建设,反腐败的司法机构拥有独立的不受任何人干涉而只服从宪法和相应法令的职能,是反腐败斗争能够成功的又一关键所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反腐败的制度机构,但真正能够使得它完全起作用,并且能够对最高领导人及其亲属起作用,也只有在现代国家制度之下才具有可行性。韩国的反腐败斗争没有任何禁区,它不仅对于前任总统而言如此,对于现任的任何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官员而言也是如此。2012年7月,李明博的胞兄和亲信被韩国检察厅拘捕,李明博为其胞兄及亲信的腐败行为向国人道谦。韩国检察厅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力,就在于它在韩国具有不受任何权力制约的调查权和执法权。
自从人类社会需要政府管理以来,腐败就不仅仅是个人的犯罪行为,而且是系统的具有弥漫性的制度性犯罪。理查德?P.尼尔森指出:“系统性的、弥漫性的和非伦理的腐败,能够穿过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而存在。例如,有人报告说,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就有系统性的腐败。非洲、亚洲、中欧、拉丁美洲、地中海、北美、北欧都有腐败的因素存在。”[3]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与体制内私人的利益追逐之间的张力永远存在。在进行市场经济追求现代化的国家,由于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在于激发和调动个人的物质追求欲望,而政府不得不是这一社会的最高管理者,从而有着更多的介入经济生活的可能,因而有着诱发较之以往历史时期更大腐败的可能。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就是进行现代化经济建设国家的当务之急。韩国反腐败斗争几十年来的经验教训也深刻说明了这一点。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普遍存在着系统性腐败问题。国际透明组织的反腐败指数表明,韩国虽然不是亚洲国家中最靠前的,但已经是很靠前的国家,表明了韩国多年来的反腐败是卓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