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2)

作 者:上交所 来 源:上交所网站发表日期:2018-11-19

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多次受到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罚两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虽然能够体现依法从严监管的要求,但其着眼点在于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本身,难以实际体现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是否影响上市地位这一判断逻辑,且所针对的情形也能为其他几种类型所覆盖。因此,经审慎讨论,不再单独列入这两类情形。
三、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回应社会期待
证监会7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此前,征求意见时也有意见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应纳入强制退市范围。相应地,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此类情形的规范逻辑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具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公众属性,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更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也要求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切实承担起在社会、环境、公益和诚信等方面的综合公众责任。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表明公司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出现严重偏差,实难担负公众公司应有的职责和使命。
第二,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证券法》第一条,即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根本宗旨。上市公司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在利用资本市场之便,行危害社会之实,严重违背了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应当严肃处置,并将其清出市场。
第三,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例如,上市公司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必须依法解散和注销,主体不再存续;如果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则其丧失继续开展主营业务的法律资格。对于前者,本身即属于现有的退市情形;对于后者,公司已失去持续盈利能力,如果任由其滞留资本市场,无疑将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二次伤害。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四、严格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明确市场预期
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首先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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