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4)
作 者:上交所 来 源:上交所网站发表日期:2018-11-19
2018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则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又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资产退市指标,在2017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也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三是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四是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七、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步修订上市规则相关内容
这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除了落实证监会决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还增加了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主要是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手段,新增了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调阅检查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工作资料等监管手段,还规定了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日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类型。同时,强化对纪律处分对象的权利保护,明确了当事人在纪律处分中的听证权利及对纪律处分的复核权利。针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其他修订内容,也相应予以落实,包括明确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是上交所的重要监管依据,将本规则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发行人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
另外,根据证监会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将上市规则中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取消了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恢复上市保荐人主办券商资格要求,并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
综上,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中反映市场共识,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努力。退市制度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同时,我们也将做好对上市公司的服务,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做好经营基本功,切实提高自身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