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精致的正义论体系──《正义论》译者前言
一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 )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罗尔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的"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是他的初试之作。以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发表了一些文章,在此基础上,《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于在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更准确地说,还在它出版之前,其中的思想就已通过罗尔斯所发表的文章,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正义论》的成书既是一种体系化的努力,又试图对各种已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辨驳或修正自身,这就自然使它在理论逻辑上更臻完善。所以,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有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许多大学还开设了专门讲解这本书的课程。报刊上发表了许多评论文章,出版了一些专门的评论文集和辅助性读物,并召开了讨论这本书的各种规模的学术讨论会。这种影响还波及到美国以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在那儿也激起了热烈的反响。
《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它一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
其次,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到六十年代,在涉外的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豪富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并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
第三个原因涉及到罗尔斯理论的一些特点。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它一些领域内也同样存在。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这个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古典的非怀疑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罗尔斯明确地谈到: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正义论即为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一种企图,与描述我们的语法感需要一种语法理论相类似,描述我们的正义感也需要涉及原则和理论结构,所以,不能高估定义与意义分析,它们在道德理论中并不占有中心地位,而是要随基本理论的兴衰而兴衰,而且,实质性地解释道德观念,反倒有益于意义分析。他说他"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但是,罗尔斯又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某些成果,例如,他在构造其正义论体系时努力避免独断的倾向,谨慎小心地进行逻辑、语言方面的推敲,仔细琢磨证明的方式,确立自己的有限目标,对一些重大的根本的问题存而不论,以明智审慎来代替道德结论等等。罗尔斯正义论的上述特点引起了学术界乃至一般公众的广泛兴趣。实际上,这种在哲学领域中转向实质性问题的趋势在美国迄今仍在继续,并有加强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