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精致的正义论体系──《正义论》译者前言
这样,在本书的第二编"制度"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第二编有三章:其中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因而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学和法学的问题。它所假设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种立宪民主制。在这一章中,罗尔斯首先确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胯用于制度的一种四个阶段的序列,即:(1)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2)制定宪法,(3)制订法律,(4)规范的应用,并认为这一过程是一个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然后他规定了自由的概念,进而按照上述的过程探讨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法的正义和参政自由、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而所有这些,可以说都是为了阐明自由的优先性,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一个优先规则)。在这这一章的最后一节,罗尔斯给出了一种对于"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康德式解释,认为原初状态和正义原则可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的一种程序性说明。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因而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学问题。在这一章中,罗尔斯试图描述在一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要求的制度安排。他首先解释政治经济方面的正义概念,或者说作为一种政治的经济理论的正义原则,认为一方面社会经济制度塑造人、决定人,另一方面对制度的选择又涉及到人类善的观念,涉及到人的理想,作为公平的正义恰为社会经济的安排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式支点。然后,他进一步评论经济体系,特别谈到自由市场与私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它与社会主义也是相容的,声言私有制和公有制对两个正义原则都是开放的,都能够满足它们。罗尔斯还具体地假设了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假设政府在这方面按功能分为四个部门,即配给、稳定、转让和分配部门,至于交换部门则与正义原则无关。之后,罗尔斯转到代际正义和储存(saving)的困难问题,即每一代要为后面的世代储存多少。他反对时间的偏爱,即反对为了未来而牺牲现在,或者只顾现在而不管未来;他强调代际之间的公平,为储存率提出了一个上限,反对功利主义可能要求的过高的积累率,并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论证正义对利益和效率的优先(第二个优先规则),强调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借口而损害现在这一代的公平份额。然后,罗尔斯试图说明,他对分配份额的阐述能够解释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从属地位,认为这些准则不能提高到第一原则水平,例如工资政策方面的"按贡献分配"和"按努力分配"这两个准则之间就有矛盾。罗尔斯还区分了合法期望与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反对一切利益均应按道德价值来分配的常识性观点。在本章的最后两节中,罗尔斯还把他的正义观与混合观念及至善论原则进行了比较。
第六章"义务与职责"讨论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或者说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在选择了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还要选择用于个人的原则,选择国际法原则和优先规则,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完全的正当观──"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此时,"正当"实际上可置换成"符合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陈述。罗尔斯把用于个人的一组原则称为由公平原则统摄的各种职责(obligations),把另一组个人原则称为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背景制度是正义的,二是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而自然义务则不涉及自愿行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与制度亦无必然联系。这样,例如,一般公民虽负有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但却没有政治家的那种政治职责。罗尔斯在本章的头两节考察了在原初状态中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以及它们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然后用大部分篇幅研究这些原则对于一种立宪结构中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理论的意义,特别是联系多数裁决规则(majority rule)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和"良心的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以及它们在稳定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已属于部分服从的非理想理论的范围。罗尔斯主要是想通过概述一种公民不服从的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原则的内容。这一理论包括三部分:一是规定把它与其它抵制形式区别开来的定义;二是证明它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三是阐述它在稳定宪法制度方面的作用。罗尔斯最后说到:"如果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