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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正义论

【摘 要】孟子正义论的基本观念架构是:仁→利→知→义→智→礼→乐。仁是作为所有一切之大本大源的仁爱情感;利是由仁爱中的差等之爱所导致的利欲及其冲突;知是作为正义直觉或正义感的良知,它渊源于仁爱中的一体之仁;义是正义直觉的伦理原则化、即正义原则,它是一体之仁在特定生活方式下、在差等序列上的推扩作用的结果;智是按正义原则来进行制度规范建构的理智活动;礼是通过“别异”而建构的制度规范;乐是通过“和同”而营造的社会和谐。

【关键词】孟子 正义 仁爱 礼 利

当今国际国内的社会正义问题是如此之突出,以致正义理论的研究成为一个思想学术热点。正义理论所研究的是制度伦理问题,核心是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简称“制度规范”norm-institution)所依据的正义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传统思想、特别是向来以“礼义”即制度规范与正义原则[1]为基本主题的儒家思想,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资源价值。但遗憾的是,人们或是根本无视这种思想资源的存在,或是严重误读了这种思想资源的实质内涵,致使当今学界充斥着西方正义论,而中国正义论却几乎完全缺席。为此,本文旨在重新探讨孟子的正义思想,以此为重建中国正义论、解决当今国际国内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一种思想资源。

一、整体结构

正义论不仅是孟子思想的一个方面而已,它事实上涉及孟子思想的整个体系;换句话说,从制度伦理的角度看,孟子的全部思想其实就是一套正义理论。这个理论的总体结构,孟子明确提出的就是“仁→义→礼→智”的观念架构: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孙丑上》[2])

这段论述揭示了儒家正义理论的最核心的观念架构“仁→义→礼”(关于“智”详下文),即正义与仁爱、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义→礼”是说:正义原则的提出,直接指向制度规范的建构。这其实是古今中外正义观念的一个普世结构。而“仁→义”则是说:正义原则的确立是渊源于仁爱的。这是儒家正义论区别于西方正义论的一个根本之点,但下文将会表明,就生活的实情而论,它同样应当成为正义观念的一个普世结构。

不仅如此,孟子这段论述还有更为深刻的意义。首先,这里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分辨:如果说仁、义、礼、智的德性是“四德”,那么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情感就是“四端”。关于“四德”,朱熹曾有详论(《周易本义·乾文言传》[3])。此“端”乃指生活情感,而此“德”则是指的作为人性本体的德性,故朱熹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孟子集注·公孙丑上》[4])朱熹对“情”与“性”的分辨是完全正确的,他的错误是误认了性与情之间的关系,将孟子这里的“情→性”误置为了“性→情”(这是思孟以后的儒家正统的形而上学架构)。孟子那里实际上是“情→性→情”的架构,其中“情→性”与“性→情”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性→情”是后设的形而上学建构,是揭示形上本体对于形下行为的奠基关系,属伦理学问题;“情→性”是先在的确立本体的过程,是揭示形上本体的生活情感渊源,属存在论问题、或“情境存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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