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义论
七、正义与理智、良知
上文谈到,孟子在《公孙丑上》篇所提出的是“仁→义→礼→智”的架构。这里,“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子那里,这并不是唯一的问题结构,比如说,他还有这样一种排列结构: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离娄上》)
这是“仁→义→智→礼”、而非“仁→义→礼→智”的问题结构(“乐”详后论)。这表明,“智”在孟子正义论的问题结构中的位置是并不固定的。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问题结构:仁→利→知→义→智→礼。“利”这个环节,上文已讨论。而“知”与“智”都包含在孟子的“智”概念中,如果我们加以仔细分辨,那么两者的区别在于:“知”是指的一种正义直觉、即今天通常所谓“正义感”[15],孟子谓之“良知”(“仁”是“良能”),它是形成正义原则的前提;而“智”则是指的具体的制度规范设计中所需要的理智、智虑,它是直接指向礼制设计的。孟子之所以没有给“智”一个固定的位置,就是因为他并没有在字面上区分“知”与“智”(孟子只是在语法功能上加以区分,作动词时多作“知”,做名词或形容词时多作“智”)。分别讨论如下:
1、知——正义直觉、正义感或良知
所谓“正义感”其实是一种“良知”。孟子指出: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尽心上》)
自然地爱亲敬亲、爱兄敬兄,这是良能;自然地知道爱亲敬亲、知道爱兄敬兄,这是良知。显然,良知是对良能的直觉。为此,我们可以再对孟子这段话作一番分析: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
恻隐→羞恶→辞让→是非,都是本源情感,亦即良能;没有这些情感,便不成其为人,也就是说,人乃是由这些情感规定的,这些情感是人的存在的先行条件;但现实中的人未必总是知道这一点,亦即未必有良知(孟子谓之“茅塞”),所以孟子才说“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这种“自贼”是一种“心中贼”,所以后来王阳明才提出“破心中贼”,为此而提出“致良知”。但“致良知”而获得正义感,这并不是理智的事情,不是知识可以给予的,因为良知乃是一种直觉、“本质直观”。对这种正义感的“扩而充之”,意味着将这种直觉的正义感转化为一种理性的正义原则。这就是说,正义感作为直觉性的良知之“知”,乃是由仁到义之间的一个转枢。孟子又说:
……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
这就是说,正义感作为好义之心,正犹如爱美之心,乃是一种类似本能一般的直觉。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是非之心”,其实是从良能到良知的一个转枢:是非之心与恻隐、羞恶、辞让之心相并列,表明这是一种良能情感;然而它处在情感系列的最后一个环节上,而且“是非”当然已经意味着一种判断。这就是说,良知其实也是一种良能,然而却是一种特殊的良能,即能直觉地、直截了当地判断是非。总之,良知这种良能源于情感、源于生活,它是关于行为、事物的正当性、适宜性的一种直觉判断。这一点当然同样适用于对于制度规范的直觉判断。对此良知的“扩而充之”,即其自觉化、原则化、规范化、制度化,完成“义→礼”结构,于是“足以事父母”、“足以保四海”。
这种内在正义感的外在表现,孟子称之为“气”。中国思想传统中的“气”是一个蕴涵非常丰富的观念,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直觉的一种表现。文学中的“气”主要是美的直觉的一种表现,而正义理论中的“气”则主要是“义”的直觉、即正义感的一种表现。所以,周振甫先生曾经指出:孟子“所说的养气就是培养一种正义感”[16]。按照孟子的说法:
(孟子)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我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无若宋人然。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天下之不助苗长者寡矣。以为无益而舍之者,不耘苗者也。助之长者,揠苗者也,非徒无益,而又害之。”(《公孙丑上》)
关于这种“气”的一些特征、其与“仁”和“义”及“礼”的关系,《礼记·乐记》说:“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作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孟子之所以说它是“难言”的,是因为正义感及其“气”的表现不是思虑、“助长”的结果,不是知识可以把握的,而是一种直觉的结果。这种“气”是“集义所生”并且“配义”,其实也就是说:这种“气”是由正义感生发出来的——有“正义”感,才会有“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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