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义论
2、公平性准则(Criterion of Fairness)
公平性准则所要求的,是在制度规范建构中对私人利益的尊重。
孟子称治理国家天下为“平治”:“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这种“平治”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一种“规矩准绳”以求“方圆平直”:“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离娄上》)这个“平”字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公平,也叫做“均”或“均平”。例如: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
这种“平”、“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避免贫富悬殊、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所以孟子总是要求不仅“制民之产”,而且至少得保证“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甚至“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这在那样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其实是非常难得的生活水平)(《梁惠王上》);但另一方面,这也绝不是平均主义,而是追求一种恰当的“差异和谐”。例如:
子产听郑国之政,以其乘舆济人于溱、洧。孟子曰:“惠而不知为政,岁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民未病涉也。君子平其政,行辟人可也;焉得人人而济之?故为政者,每人而悦之,日亦不足矣。”(《离娄下》)
这就是说,追求社会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历史告诉我们,甚至在所谓“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社会也从来没有实现过绝对的平均主义。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只要存在着制度规范、即“礼”,那就意味着“别异”、“和而不同”;否则,绝对的平均就意味着无序化的“浑沌”,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了。
六、正义与适宜: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
但是,仅有正当性原则是不够的,还须有适宜性原则(Principle
of Fitness)。这是因为,生活实情告诉我们:由于时空条件的不同,同样的爱而利之,须得通过不同的制度规范形式才能实现。所以,孟子所谓“义”的第二层基本含义就是“宜”,指涉的是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
众所周知,孔子提出了“礼”有“损益”的主张(《论语·为政》);对此,孟子的理解就是:“孔子曰:‘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万章上》)这就是说,三代的礼制是不同的,而其所以不同,在于所根据的正义原则却是一致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同一的正义原则,怎么导向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呢?这里的关键也就是适宜性的问题。
所以,孟子有一句很著名的话:“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离娄下》)对于人们通常强调的“言必信,行必果”这样的行为规范,孟子认为未必总要遵守,关键在于视其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的义与不义、亦即宜与不宜。《孟子》里有一段著名的对话: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离娄上》)
人们通常从“经”与“权”的角度来理解这段话,这其实是大错特错的。孟子那里,其实并没有与“权”相对的“经”的概念。整部《孟子》书中只有一处“经”字的用法与此问题相关,但其意义却恰恰与后来人们通常的理解相反:
孔子曰:“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佞,恐其乱义也;恶利口,恐其乱信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矣。(《尽心下》)
非常明显,孟子在这里所谓“经”,是指的孔子提到的“义”、“信”、“乐”、“德”,而且首先是“义”。上文的讨论也已表明,就“义→礼”关系看,“经”恰恰并不是礼、而是义。因此,作为行为规范之礼的“男女授受不亲”并不是“经”,而是可以、有时还是应该、甚至必须加以突破的东西;“嫂溺援之以手”所依据的恰恰是“仁义”、也就是“经”。换句话说,在孟子这里,“权”并不是与“经”相反的东西,倒恰恰是“经”的体现。这种“权”又叫做“权宜”,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宜”,亦即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
所以,朱熹在解释孟子之说“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尽心上》)时指出:“道之所贵者中,中之所贵者权。”(《孟子集注·尽心上》)朱熹这个说法可能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但却是非常中肯的:道之所贵者权。这是因为,正如朱熹所说:“执中为无权,则胶于一定之中而不知变,是亦执一而已矣”;“执中者害于时中,皆举一而废百者也”;并且引杨氏说:“禹稷三过其门而不入,苟不当其可,则与墨子无异;颜子在陋巷,不改其乐,苟不当其可,则与杨氏无异”。由此可见,“权”作为“时中”,并非现今通常语义上的“权宜之计”,倒恰恰是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也就是“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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