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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正义论

对此,司马光说:“子思、孟子之言,一也。夫唯仁者为知仁义之为利,不仁者不知也。故孟子对梁王直以仁义而不及利者,所与言之人异故也。”(《资治通鉴·周纪二》[13])司马光的意思是:孟子倡言“义利之辨”乃是针对特定之人而言,如魏君、宋牼等;推而广之,则是针对程子所说的当时所有“唯利是求”之人。

何谓“以义为利”?这就需要对“利”进行两个方面的分析:

其一、凡所谓“利”,实际上有两种指谓:利己、或私利;利人、或公利。孟子儒家不仅不反、而且竭力倡导公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儒家也并非一概反对私利。孟子曾举了两个极端的例子:

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尽心上》)

杨子是极端的私利,墨子是极端的公利;然而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将公利与私利截然地对立起来。孟子反对这种截然绝对的观点,因此,既反对杨朱式的极端私利,也反对墨翟式的极端公利,而是倾向于子莫(人名)式的“执中”,并且主张不仅执“中”为“经”,而且尤须有“权”(权变)。这个问题,与孟子所主张的儒家的爱的差等性密切相关。(详见下节)

其二、凡由损人而利己,则是不义之利;凡由利人而利己,则是正义之利。这就正如孔子所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这里更根本的问题是:假如没有“利”的问题,也就没有“义”的问题。这是因为:正义问题的提出,恰恰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利欲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制度规范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为了建立制度规范,这才需要提出正义原则来作为价值尺度。

四、正义与仁爱

孟子之所以并不反对利欲,其实是因为:按儒家思想的逻辑、同时也是生活的实情,是必然要谈、而不可能不谈利欲的;具体来说,仁爱必定导向利欲。我们爱一个人,自然便欲利这个人:爱亲便欲利亲,爱人便欲利人。然而人们往往不明白这一点,而误以为儒家以义非利。在这个问题上,荀子是最明确的,那就是他的“爱利”(爱而利之)思想,意即:爱己必欲利己,爱人必欲利人。(《荀子·强国》)其实,孟子也同样有这样的观念,例如他说:舜对他的弟弟象,“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万章上》)爱而欲其富贵,就是爱而利之。只是鉴于当时“天下之人唯利是求”的情势,孟子才仅以“义”为名、而不以“利”为号,从而提出“义利之辨”。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须澄清儒家的“仁爱”观念。儒家的仁爱同时包含着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一方面是差等之爱;一方面是一体之仁。假如只有一体之仁的一面,则与墨家“兼爱”无异。假如只有差等之爱的一面,则无法解释“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公孙丑上》)这样的情境,因为孺子与我非亲非故;甚至必然导向杨朱那样的极端利己主义,因为差等之爱表现为一种“外推”,这逻辑地蕴涵着“反推”,其起点必定是自我的自爱、爱己。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来仔细分析一下。孟子关于差等之爱的论述,最经典的是如下一段:

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

这里存在着这样一种外推的等级:爱亲→爱民→爱物。但事实上这里存在着一个最初的环节,就是爱己、或者说是自爱:爱己→爱亲→爱民→爱物。必须指出:儒家、包括孟子是有自爱或者爱己的观念的。在这个问题上,荀子有最明确的论说:“子路入,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对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爱己。’子曰:‘可谓士矣!’子贡入,子曰:‘赐,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贡对曰:‘知者知人,仁者爱人。’子曰:‘可谓士君子矣!’颜渊入,子曰:‘回,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颜渊对曰:‘知者自知,仁者自爱。’子曰:‘可谓明君子矣!’”(《荀子·子道》)其实,孔、孟亦然。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欲立”、“己欲达”正是自爱的表现。孟子反对“自暴自弃”也是自爱的表现,他说:

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孟子·离娄上》)

这个“爱己→爱亲→爱民→爱物”的差等序列,自然而然就会导向“利己→利亲→利民→利物”的差等序列。这是因为:仁爱自然导向利欲。我们爱物,就会利物;爱人,就会利人;爱亲,就会利亲;爱己,就会利己。这也就是荀子明确表述的“爱利”(爱而利之)观念。

所谓“爱人”“利人”与“爱己”“利己”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对于物来说,爱民也是一种私利;对于民来说,爱亲也是一种私利;对于亲来说,爱己也是一种私利。反之,对于己来说,利亲就是一种公利;对于亲来说,利民就是一种公利;对于民来说,利物就是一种公利。这就是仁爱中的差等之爱的实情。

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其实也就是在“爱己→爱亲→爱民→爱物”、“利己→利亲→利民→利物”这种差等序列上的推扩,这正是仁爱中的一体之仁的体现。一体之仁本质上乃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这种超越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生活存在的本源情境就是如此,在这种本源情境中,我们原本并无差等,无“我”、无“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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