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义论
孟子提出的“仁政”,其实就是他所设计的一套制度规范:“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假如没有这种“规矩”,就会“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上无礼,下无学,贱民兴,丧无日矣!”所以,“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均见《离娄上》)
孟子与农家的那场著名辩论,其实质是主张有社会分工的制度与主张无社会分工的制度之间的辩论。孟子认为社会分工乃是一种普世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总是正义的,故称之为“通义”:
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滕文公上》)
这里的“物之不齐”,让人想到庄子的相反观念“齐物”(《庄子·齐物论》[7])。其实在孟子、儒家思想中,也存在着可以对应于庄子“齐物”的观念,就是“一体之仁”、“一视同仁”,亦即儒家仁爱观念当中的与“差等”相补充的“平等”观念(这两方面才能构成完整的儒家“仁爱”观念),但那是在本源性的仁爱情感的层级上来讲的;而在形而下的礼制的层级上,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恰恰是“有别”,亦即所谓“乐合同,礼别异”(《荀子·乐论》[8]),“别异”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社会分工,故称之为“通义”(普遍正义)。此“义”正是由“仁”到“礼”的转枢。
更进一步分析,孟子、乃至整个儒家所说的“义”有两层不同的意义:一是对行为性质的价值判定,是说一种行为符合某种现存既有的制度规范;二是对这种制度规范本身的价值判定,是说这种制度规范本身是正当而适宜的。正义论所要着重研究的是后者,因为后者是更根本的问题:一种符合某种制度规范的行为之所以被判定为正义的,根本是因为这种制度规范本身被判定为正义的;否则,一种行为即便符合制度规范,也未必是正义的行为。通俗地说,人要遵纪守法,前提是这种法纪本身是正义的。实际上,制度规范本身也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因为制度规范的建构活动本身是一种行为;判定这种行为的正义与否,根本上当然不是现行既有的制度规范,而是正义原则。所以,孟子认为,行为的根本依据不是礼制,而是正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御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万章上》)这就是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万章下》)正义论的宗旨,也就是探究如何建构一种正义的制度规范。
为此,我们来看一则故事:齐王召见孟子,孟子称病不见;景子不以为然,认为孟子违礼。于是就有下面一段对话:
景子曰:“……《礼》曰:‘父召,无诺;君命召,不俟驾。’固将朝也,闻王命而遂不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孟子)曰:“岂谓是与?曾子曰:‘晋楚之富,不可及也。彼以其富,我以吾仁;彼以其爵,我以吾义。吾何慊乎哉?’夫岂不义而曾子言之?是或一道也。…… 故将大有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谋焉,则就之。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以有为也。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今天下地丑德齐,莫能相尚。无他,好臣其所教,而不好臣其所受教。汤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管仲且犹不可召,而况不为管仲者乎?”(《公孙丑下》)
景子引证《礼》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君命召不俟驾”,据此指责孟子违“礼”,而孟子则以“仁”与“义”对之。这就是说,在孟子看来,“君命召不俟驾”的礼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义的,所以不必遵行。故孟子说:“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离娄下》)所谓“非礼之礼”是说它固然是一种礼,但它不是正当适宜的、而是“非义”的礼。
对于不正义的制度规范,孟子要求尽快去除之,例如:
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滕文公下》)
这就是孟子认定的“礼”与“义”之间的关系:礼必须合乎义;义是直接指向礼、而作为礼之根据的价值原则。孟子认为,以这种正义原则为价值根据,制度规范是可以、甚至是必须加以因时因地的改变的。这其实也就是孔子提出的礼有“损益”(《论语·为政》)思想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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