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义论
三、正义与利益
问题在于:人们为什么要提出正义原则?人们之所以要提出正义原则,是因为需要确立制度规范的价值尺度,据此判定某种制度规范是否正当、适宜;而之所以要建构制度规范,则是因为需要解决社会利益冲突问题,亦即建构社会秩序、达成社会和谐。换句话说,“义”的问题其实是由“利”的问题导出的。所以朱熹指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与延平李先生书》[9])、“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朱熹语类》[10] 卷十三)。于是我们进入了一个存在着巨大争议的话题:孟子提出的“义利之辨”。
我们发现,在孟子上述“仁义礼智”架构中,并没有明确地给出“利”的地位。这与他所提出的“义利之辨”问题密切相关。学者们往往误以为儒家主张义利的截然对立:“孔子与春秋时的义利相蕴说有异,而开义利互拒互斥的端绪。…… 明确揭示义利是主体所追求的两种截然相对的价值导向。…… 孟子……非常明确地、全面地把义利对立起来。”[11] 其实,人们对孟子所提出的“义利之辨”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关于“义利之辨”,《孟子》一书开篇就说: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梁惠王上》)
今人旧说往往以为孟子“义利之辨”是将义与利截然对立,此说实大谬不然。细味孟子之论,其意并非排斥利益,而是劝导魏君:不要以利益为倡导、“以利为名”,否则国内从风,大夫、士、庶人皆“后义而先利”,其结果是君弒国危;反之,只须“曰‘仁义’而已”、即唯“仁义之道可以为名”,自然能够“利吾国”,因为“未有仁而遗其亲者,未有义而后其君者”。这正如赵岐注所说:“孟子知王欲以富国强兵为利,故曰:王何以‘利’为名乎?亦有‘仁义’之道可以为名。”(《孟子注疏·梁惠王上》)这就是说,孟子所论,不是以何为实的问题,而是以何为名的问题。所以,朱熹引程子说:
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唯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唯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孟子集注·梁惠王上》)
程子之说还揭示了孟子之论的另一层意思:孟子尽管是在游说魏君,实则真正关注的乃是“天下之人唯利是求,不复知有仁义”。在这一点上,孟子对魏君是很不以为然的: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公孙丑问曰:“何谓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也。”(《尽心下》)
《孟子》另有一段记载,也是这个意思:
宋牼将之楚,孟子遇于石丘,曰:“先生将何之?”曰:“吾闻秦、楚构兵,我将见楚王,说而罢之;楚王不悦,我将见秦王,说而罢之。二王,我将有所遇焉。”曰:“轲也请无问其详,愿闻其指。说之将何如?”曰:“我将言其不利也。”曰:“先生之志则大矣,先生之号则不可。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先生以仁义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仁义,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仁义也。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告子下》)
孟子此处之论,所反对的还是以“利”为“号”,主张的是以“仁义”为“号”,认为否则其结果便是“亡”。这就是说,孟子这里所论的还是名的问题、而非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孟子“义利之辨”的意旨并非以义非利,而是以义为利。这其实不仅是孟子、也是其师子思的思想。晁公武引《子思子》载:
孟轲问:“牧民之道何先?”子思曰:“先利之。”孟轲曰:“君子之教民者,亦仁义而已,何必曰‘利’?”子思曰:“仁义者,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乐为诈。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此皆利之大者也。”(《郡斋读书志》[12]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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