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正义论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人和”、“和乐”的社会和谐境界呢?孟子侧重谈到了两点:
(1)与民同乐:
臣请为王言乐。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乐,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猎,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此无他,不与民同乐也。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田猎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梁惠王下》)
《诗》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鹤鹤。王在灵沼,于牣鱼跃。”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梁惠王上》)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下》)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与民同乐呢?孟子提出:
(2)与人为善:
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舍己从人,乐取于人以为善。自耕、稼、陶、渔,以至为帝,无非取于人者。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公孙丑上》)
朱熹解释:“善与人同,公天下之善而不为私也。”(《孟子集注·公孙丑上》)这就是说,这里的关键在于妥善地处理“公私”关系问题:“与人为善”、“善与人同”意味着超越一己的私利,尊重群体的公利、他者的私利。上文已经表明,这也正是正义原则的要求。由此看来,正义的“礼”必然能够“乐”,正义的制度规范必然能够造成社会的和谐。唯其如此,“乐”与“礼”总是联系在一起合称“礼乐”。
综括全文,孟子的正义思想也可以更为简要地概括为“非仁无为,非礼无行”:
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横逆,则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无礼也,此物奚宜至哉?”其自反而仁矣,自反而有礼矣。…… 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离娄下》)
这里所揭示的是“义”与“仁”、“礼”的关系。“非仁无为”是说的“义”与“仁”的关系,即:任何行为、包括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正义原则的确立,都必须渊源于仁爱,这就叫做“以仁存心”。“非礼无行”是说的“义”与“礼”的关系,即:正义原则的实现乃体现在制度规范之中,这就叫做“以礼存心”。
* 原载《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题为“孟子正义论新解”。
[1] 儒家所谓“义”,荀子多次明确表达为“正义”。在汉语“义”或“正义”与西语“Justice”(正义)之间,既存在着非等同性,也存在着可对应性。参见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第一讲第一节“等同与对应:定名与虚位”,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孟子》:《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3] 朱熹:《周易本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4]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5] 这是一个应当另文专题讨论的问题:孟子所谓“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善”,例如孟子说:“形色,天性也。”(《尽心上》)故孟子说:“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告子上》)
[6]《左传·昭公五年》记载,晋国的女叔齐已对“礼”与“仪”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左传》:《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7]《庄子》:王先谦《庄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8]《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9] 朱熹:《朱熹集》,郭齐、尹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0] 朱熹:《朱熹语类》,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11] 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北京:华体会现金 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187页。
[12] 晁公武:《衢本郡斋读书志》,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4页。
[13] 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页。
[14] 参见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附论二“生活本源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这个表达方式,将这种正义直觉看做一种“sense”(感观的感觉),这是很成问题的。
[16] 周振甫:《文心雕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254页。
(黄玉顺(四川大学哲学系 成都市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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